四险一金的定义及会计处理

2017-04-23 19:39:00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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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险”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为员工依法缴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其中前三项分企业缴纳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最后一项全部由企业缴纳;“一金”是指企业按规定为员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也分企业缴纳部分和员工缴纳部分。与“四险”相关的还有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一、四险一金的会计处理

    根据《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报销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应负债,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计提时:

    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 - 社会保险费

        应付职工薪酬 - 住房公积金

    缴纳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 社会保险费

        应付职工薪酬 - 住房公积金

        贷:银行存款等

            其他应付款 - 代扣社保费个人部分

            其他应付款 - 代扣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

    对于企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会计处理也是按照上述办法进行。

    二、四险一金的税务处理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2、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三、四险一金的税会差异与纳税调整

    1、四险一金实际缴纳的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应做应纳税所得额的调增。

    2、会计上已经计提进入了成本费用而未实际缴纳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应做应纳税所得额的调增。

    3、本期实际缴纳数超过了会计提取数的部分,只要符合规定,允许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4、实缴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超过比例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应做应纳税所得额的调增;如果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的人不是全体员工,而仅仅是部分人员缴纳,则全部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不能税前扣除,应做应纳税所得额的调增。

    5、根据财税〔2013〕70号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四险一金”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可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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