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申报收入一定和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一致?

2017-04-24 09:38:00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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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个例子:处置固定资产

       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后又发生销售的,在会计处理时,是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结出净损益。如果“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是贷方余额则结转到“营业外收入”,如果“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是借方余额的,则结转到“营业外支出”,期末“固定资产清理”无余额。

      增值税方面:必须依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征收率或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在填报增值税申报表时,是按固定资产的销售价格填列在应税销售额栏。

       所得税方面:由于是按处置固定资产的净损益金额反映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的营业外收入或《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中的营业外支出之中,净损益金额必然小于固定资产销售价格。

       因此,申报增值税时确认的收入会大于申报所得税时确认的收入。


再举个例子:预收跨年租金

       会计方面: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财会(2016)22号文件规定,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的,应将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时,应按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增值税方面:财税〔2016〕36号,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所得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因此,申报增值税时确认的收入按照预收租金确认收入,也就会大于申报所得税时确认的收入。


结论

      还有很多原因会“造成”会计口径收入、增值税口径收入与企业所得税口径收入不一致,比如: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口径(“买一赠一”销售货物)、非不征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采取委托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