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方已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开具红字的情形,需要退回销售方吗?
- 2017-04-23 21:02:00
- admin 原创
- 184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因此, 已认证相符的增 值税专用发票的 发票联和抵扣联不应该 退还销售方, 是“ 不应该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因此, 已认证相符的增 值税专用发票的 发票联和抵扣联不应该 退还销售方, 是“ 不应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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