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卡如何税前扣除?

2017-04-23 21:02:00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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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8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公告》规定,售卡方销售预付卡时不缴纳增值税,不得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对开具项目进行详细规范。购卡企业在购买预付卡时,即使取得了售卡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未发生实际消费,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这部分支出也不得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以某农产品运销服务中心为例,这是一 家运输企业,为了缩减成本和便于管理,企业向某加油站大批量购进加油卡,实行“一车一油卡”的管理模式。在以后的经营过程中,企业对于支出的燃油费预付卡不能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在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按照实际用量进行扣除。该加油站销售加油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收取的货款,应按实际售出的油品申报增值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收入,不存在收入差异。

        如果企业发生过预付卡业务且一次性列支费用扣除,汇算清缴时一定要记得对尚未实际发生的支出进行纳税调整。售卡企业售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不再确认增值税收入,应在实际发出商品时确认增值税收入和所得税收入,两者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