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保险支出税前扣除及进项税额抵扣

2017-04-23 20: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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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保险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119号文件)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等费用。其中,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二、财产保险

       1、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提醒:与经营生产无关的财产,其参加财产保险不允许税前扣除。

       2、增值税进项税抵扣

       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后,取得财产保险产生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具体根据“财产抵扣原则”判断:财产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其保险费产生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财产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其保险费产生的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

       【例】汽车的交强险,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例】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是会计师事务所为保障经营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购买的,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合理的支出,该保险的被保险人是会计师事务所本身,保障的是会计师事务所的直接利益,是对会计师事务所已经提供的服务产品进行保障,是一种责任保险,属于财产保险,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有关财产保险允许税前扣除的规定,准予税前扣除,取得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抵扣凭证,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3、账务处理

       费用分配原则:如果属于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计入管理费用;属于企业生产车间(部门)为生产产品或者提供劳务而发生的,计入制造费用;属于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计入销售费用。

三、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以下简称27号文件)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税前扣除做了细化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提醒:准予在税前扣除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需要同时满足两个前提:一是为全体员工支付,二是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之内的部分。如为部分中层领导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就全额不能税前扣除。

四、特殊保险

       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例】建筑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例】煤炭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煤矿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需要提醒的是,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不属于职工福利费性质,取得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抵扣凭证,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2、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需要提醒的是,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不属于职工福利费性质(除企业个别特殊人员(食堂采购)等出差外),取得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抵扣凭证,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3、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计算交纳的存款保险保费准予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6号)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存款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不超过万分之一点六的存款保险费率,计算缴纳的存款保险保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需要提醒的是,由于交纳的存款保险费取得存款保险基金收据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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