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的存根联和记账联不必加盖发票专用章

2017-04-23 20:00:00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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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二、实务分析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 ,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以上规定,纳税人开具发票必须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案例解析

       根据上文分析,纳税人开具发票必须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并没有规定必须在存根联和记账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纳 税人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必须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可不在在存根联和记账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换句话说,纳税人不必在发票存根联和记账联加盖发票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