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2017-04-23 19:57:00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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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2015年1月1日(含1月1日)后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且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36个月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2015年1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且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未满3年的,可免征不足月份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对2015年1月1日前已经征收的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再退回。

        4、政策依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

         提示: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规定。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二、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 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第一条规定: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提示:

        1、不需要审批核准,也不需要专门履行备案手续。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行申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汇算清缴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2、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但汇算清缴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不需要加收滞纳金)。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三、关于增值税免征的优惠:

        1、(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第六条规定: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月不超过3万元(季度不超过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月不超过3万元(季度不超过9万元),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2、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