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

2017-04-23 19:49:00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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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商业保险的会计处理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以购买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给职工的商业保险待遇,属于职工薪酬范围,应计入相关资产或成本费用。

    二、商业保险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三、商业保险的税会差异分析

    1、特殊工种职工的人身安全保险费

    (1)特殊工种范围的界定:可参看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规定的高危作业人员名录。在实际操作中企业无法准确判断,建议多与主管税务局进行沟通,以避免出现不必要的争议和风险。

    (2)人身安全保险类型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规定:此类保险费,其依据必须是法定的,即是国家企业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企业应当为职工投保的人身安全保险。否则,不准予税前扣除的。

    如《煤炭法》和《建筑法》规定:煤矿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2、因公出差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

    (1)交通意外保险费

    企业因公出差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如果是随票按次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费,则可税前扣除;企业统一为每名在职职工购买的交通意外保险,则不可以从税前扣除。

    (2)特殊情况:出国人员的意外保险费

    企业支付的境外意外伤害保险费属于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合理支出,应作为差旅费的组成部分税前扣除。但是,这里的意外伤害险仅限于为出国人员提供基本保障且与当次出国行为紧密相关的险种,否则保费支出不属于可税前扣除的合理支出范畴。

    3、雇主责任保险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雇主责任险虽非直接支付给员工,但是属于为被保险人雇用的员工在受雇的过程中,从事与被保险人经营业务有关的工作而受意外,或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致残或死亡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因此该险种应属于商业保险,不能在税前扣除。